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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方式

勞動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方式

一、勞動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方式

第一、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旬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沒有別的限制。這種情況下,固然勞動者可能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但在沒有貿易祕密條款商定的情況下,沒有對單位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隨時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商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前提的。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但分歧錯誤單位負任何的違約或者賠償責任(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者可能會碰到賠償單位招聘費的可能),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造成損害的,並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

1、 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 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我國相關的用人單位在於相關的勞動者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時,可以提前30天與相關的勞動者進行溝通。通知這類勞動者接觸相關的勞動合同。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解除,按照相關的勞動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解除這類勞動合同。

標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