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其實不僅僅是用人單位享有解除權,作為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勞動者,其實也是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此時因為實際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形不一樣。那麼員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員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二、職工提前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從表面上看,法律似乎規定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實際上,理解《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勞動合同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約行為,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現實中,即使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屆滿,此時也是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時候都要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來解除才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的,自然需要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方面與單位產生了爭議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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