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勞動合同法全文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我們的日常行為受到各種法規的約束,不同的法規約束的範圍是不同的。為了使人們甘於被約束,各項法規都必須按照一定的立法宗旨制定,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2018年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的立法宗旨的相關信息。
一、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作為最集中體現一部法律基本價值判斷準則的立法宗旨,它的確立關乎我們對於一部法律的性質的基本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立法過程中激烈爭辯的內容。
在《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四易其稿,在表述上存在着某些一致的地方,也存在着一些變化。對4次審議稿中立法宗旨的演變過程進行回顧,我們能夠清晰地看到立法者的思維軌跡。
4部稿子4次審議中,沒有變化的內容主要有:一是,一直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是,一直強調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4次審議中,發生變化的內容主要有:一是,一審稿中強調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二審稿強調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三審稿和最終稿提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二是,一審稿、二審稿都以《勞動法》作為立法依據;三審稿、最終定稿中都沒有再提以《勞動法》作為立法依據。三是,最終定稿與一審稿、二審稿、三審稿中有顯著變化的是增加“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配套。
二、終止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問題有兩種情況,一種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一種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問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如下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我們可以發現這是一部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法律規範,在用人單位不發放勞動者工資,或者是無故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時,勞動者可以該法規為依據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受理訴訟案件之後,人民法院也需要按照該法規的規定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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