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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2021年《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三)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佈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內容如下:

1、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計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

(一)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二)隨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合同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

1、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三)我們可以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經濟補償;

(五)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經濟補償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六)《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都有權利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來解除,那麼就一定要協商好雙方的賠償事情,這樣才不會引起勞動糾紛,所以,遵守勞動法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只有好好的遵守了,才能更好的確保雙方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