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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合同仲裁資料需要準備哪些內容?

一、無勞動合同仲裁資料需要準備哪些內容?

無勞動合同仲裁資料需要準備哪些內容?

1、勞動關係證明

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的證據,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勞動合同;

(3)、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資條、記錄工資發放的存摺等);

(4)、社保繳費記錄清單(在社保局打印);

(5)、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廠牌、工卡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6)、入職表、招工表等招用記錄;

(7)、考勤記錄;

(8)、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9)、用人單位出具或者簽章的勞動者獲獎證明、離職證明、收入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10)、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其他證據。

2、辭退證明或者不讓勞動者上班的錄音等證據。

3、工資單或者工資銀行明細。

4、勞動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5、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去工商局可以打印的。

6、仲裁申請書(自己去勞動仲裁那邊拿表格填寫)。

二、如何確定勞動爭議的訴請範圍

有人認為,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所針對的內容是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內容是否合規,對不合規的情況予以糾正。實際上法院民事審判所圍繞的真正核心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非其他。就勞動爭議的訴訟而言,只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超越原勞動仲裁申請的範圍,且不包含維持或撤銷原仲裁裁決的內容,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就屬於合規的訴訟請求,法院就應當圍繞該訴訟請求展開審理。

法院判決處理仲裁時效問題的基本原則

法律實務中,有的代理人或當事人在答辯中提出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屬於兩個概念,前者規定的是仲裁受理的時效期限問題,後者規定的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時效期限問題。兩者屬於不同的處理領域,應當分別看待。此種觀點實際上割裂了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仲裁與民事訴訟之間的關聯關係。此種邏輯下,仲裁受理及時性和整個司法救濟體系的統一性也將被破壞。司法實踐中適用的實際上也不是按照該邏輯操作的,而是仍然按照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執行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及時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否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並要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作為經濟賠償,勞動監察部門不予解決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標籤:勞動合同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