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訴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有幾個流程?
一、根據刑訴法規定刑事訴訟幾個流程?
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包括五個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審理的程序由5個階段組成:
① 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② 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③ 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④ 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⑤ 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並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二、刑事訴訟立案程序有哪些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接受立案材料,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都應當接受下來,然後依法處理,而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推諉。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這裏“緊急措施”是指保護現場、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證據等措施。
報案、控告和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這一規定,報案、控告和舉報認識片面或錯誤造成的控告、舉報與事實不符,甚至錯誤;而誣告則是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目的在於陷害他人。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現在對於刑事訴訟法當中有一些具體的流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而瞭解這些流程的話,可能會對自己的訴訟產生一定的幫助。最常見的就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這兩個階段也是最為重要的,有利於案件事實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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