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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中的工資有哪些標準

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中的工資有哪些標準

一、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中的工資有哪些標準。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所稱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含加班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支付二倍的工資中增加的一倍工資、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應剔除加班工資,勞動者上一個月因病等處於非正常勞動狀態的,按正常勞動下的工資標準執行。

4、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勞動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

二、關於兩倍工資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以上是關於《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中的工資有哪些標準問題的解答,勞動者自己首先要清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爭取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只要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發放兩倍工資的相關規定,就要及時想用人單位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