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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

勞動合同法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

勞動法的頒佈確實有效的維護了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也存在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也經常以辭退為嚇唬我們勞動者。我們要正確這種事情,如果並非惡意的解除勞動合同,我們可以協商解決,畢竟還要維護良好的僱傭關係。如果行為惡劣,確實影響了自身的利益。我們有權利按照勞動合同法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要求給予賠償。

一、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在下列情況出現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條行為,勞動者有權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解除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無法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時,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意事項

1、 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詳細規定。概括地説:

1)勞動者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原則上不需給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除外;

2)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原則上應給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的除外。

2、 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支付標準為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工資基數以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準,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 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4、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取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時,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補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勞動者有權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文所述,我們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法中經濟補償金規定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本文梳理了可以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7種情況,經濟補償金的適用範圍、補償標準、分段計算、計算年限。最後,我們給出了獲取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協商、投訴、調解、仲裁、起訴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