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最終判決一般多久下達?
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離婚案件屬於民事糾紛,依法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請求後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同時民事訴訟的審理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若離婚案件被適用簡易程序,3個月內可以收到離婚判決書;若離婚案件被適用普通程序,6個月內可收到離婚判決書,但是出現特殊情況需延長案件審理期限,可以延長6個月以上。因此,收到離婚判決書可能在案件受理後的3個月至6個月之間。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相關離婚案件判決書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訴訟離婚的情形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及時的解決離婚的情況,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訴訟離婚的程序以及訴訟離婚的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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