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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勞動合同的後果

對勞動者來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障。對用人單位來講,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受到懲罰。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照該規定,勞動者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簽訂的,自應當籤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按照該規定主張二倍工資,沒有最長時間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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