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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掛靠的後果是什麼?

很多單位名義上説是方便而不顧員工對合同的要求而拒絕簽訂,甚至還把員工的勞動關係掛靠在別的公司內部,那麼,不簽訂勞動合同掛靠的後果是什麼?其實如果是在簽訂合同的基礎上掛靠到別的公司是有效的,但是不籤合同會被勞動法所處罰。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不簽訂勞動合同掛靠的後果是什麼?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掛靠的後果是什麼?

不籤合同僅僅是掛靠的關係是會被判定為無效的,不籤合同還會需要結合實際對員工進行賠償。

企業不及時與職工訂立合同的後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於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關於不簽訂勞動合同掛靠的後果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公司沒有完成法律賦予其必須和員工籤合同的責任義務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而公司又額外增加了無效的掛靠的行為就會被判定為是無效的。如果員工遭遇此種情節應該及時找律師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