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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後果是怎樣的

一、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後果是怎樣的

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後果是怎樣的

(一)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關係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三)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四)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部門投訴。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在簽訂勞動合同上面,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了,必須要採取書面形式簽訂,這就是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口頭勞動協議,這也不會被認定為有效。而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上面,必須是在雙方建立用工關係的一個月內。超過規定的時間,不管是對用人單位還是對勞動者,這其實都會有一些不利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