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需要簽訂幾年
勞動合同續簽需要簽訂幾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無具體規定。新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約定即可,均不違法。
雙方簽訂2次固定期限後,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續簽。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續簽注意事項
一、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簽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二、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瞭解員工意向。先徵求員工意見是否續簽,協商續簽合同事宜,避免不續簽的補償金。
三、協商續簽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四、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後,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五、建議: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於統一操作,避免漏籤、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
勞動合同續簽需要進行簽訂幾年是根據雙方進行約定的,法律上並沒有任何的規定。不過如果不繼續續簽,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提前告知勞動者進行解除勞動關係,並且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支付賠償金,不進行支付是屬於違法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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