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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孩子一般會判給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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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孩子一般會判給誰的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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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起訴離婚一般多久會判給誰孩子?

你好,起訴離婚一般多久會判給誰孩子
根據法院案子多少,從遞交起訴書開始大概1-2個月通知舉證以及開庭。審理中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達成一致可以調解離婚,如果調解失敗就要宣判。單方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的,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一旦判決不能離婚,就要半年後才能再次起訴。
 3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法院會判給母親撫養,除非母親沒有能力或不具備撫養條件,10歲以下的孩子通常也是和女方一起生活比較有利於孩子,在女方經濟條件不是很差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歸女方撫養。
  如果孩子10歲以上,一般都是尊重孩子的選擇,孩子願意和誰生活就會判給誰。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的規定,以2週歲為哺乳期界限。
  2週歲以下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父親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請求。
  若父方舉證證明或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應由父親直接撫養,體現以子女方的利益為重的立法思想: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母親僅患有一般性疾病,經治療可以痊癒,則不在此限。如父母雙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則應選擇相對較輕、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直接撫養。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雖屬於違法行為,但如強迫其直接撫養,將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可以允許。
  (3)在現實生活中,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小孩,致使子女無法隨其共同生活,從維護子女利益出發,應當由父親直接撫養。
  2週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一般從以下3點考量:
  (1)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如果父親與母親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為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只在父母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2)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願,更利於其健康成長。但這並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3)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時,一方面應該看到此為動態的而非一成不變靜止的過程,法官的判斷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應結合個案中子女的實際情況,以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歸結點。
  應注意的是,在有利於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父母的意願固然要考慮,但應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前提。由於輪流直接撫養子女不斷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可能帶來不利因素,實踐中應嚴格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