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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是否是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是否是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三方協議不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户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特徵:
(一)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二)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三)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四)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五)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
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
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