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最高賠幾個月?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最高賠幾個月?
注: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實際上,按照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也只有兩種情況有12個月經濟補償限制,即: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其它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可以超過12個月的,比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裁員的都沒有12個月限制。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改變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個月限制,而是統一以勞動者的月工資額作為是否受12個月限制的標準,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則不受12個月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對於高工資的補償,不但限制了補償年限,還限制了補償標準,即不得超過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這實際上會造成部分年限較長的員工,因為工資過高,獲得補償反而較少。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最高賠償多少個月,小編已經在這裏詳細説明。主要參考在原單位工作時間和所得工資是否超出當地年度社會平均的3倍,勞動者月工資低於這個水平,則可以不受12個月限制。所以,企業員工要清楚瞭解勞動合同法條文規定,切實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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