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中試用期長短單位説了算嗎
一、勞動關係中試用期長短單位説了算嗎?
不是的,試用期長短應依法律規定與合同期限掛鈎。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來説就是:
1、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2、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3、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4、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收入;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其實在試用期的這一塊,某種程度上是公司單方面説了算的,比如公司規定的試用期的時間是兩個月,但是經過兩個月的考察之後,公司確實有可能認為該員工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這樣的話,也就不存在之後的正式籤勞動合同的這個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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