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其中,根據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想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根據第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説,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一是有專業技術培訓;二是需保守商業祕密即有關競業限制。除此之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而,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如援引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勞動者可以主張該約定無效而拒絕承擔。
二、適用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注意事項
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勞動者應比對法律法規及諮詢專業人士,並注意以下事項:
1、具體範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因專項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所約定的服務期以及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可以設定違約金。且需要以書面形式約定。
2、具體標準
立法上對具體標準有限制,即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用人單位對培訓費用負舉證責任。
若用人單位索要培訓費,應該出示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賠償金應根據已經履行的服務期限按年遞減計算,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予認可。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務合作關係的時候,往往會涉及到有關違約後賠償違約金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只有兩種情況,其它情況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在簽約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不要被用人單位所誤導,如果發生糾紛,應當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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