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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違約金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解除違約金約定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解除違約金約定的情形有哪些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勞動者無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只有在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和勞動者違反了競業協議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其他的情況下不存在任何的違約金。並且違反了培訓期間協議的違約金的金額是不可以超過培訓費的,否則就是屬於違法行為,可以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