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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聘上崗失敗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競聘上崗失敗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競聘上崗失敗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以競聘上崗失敗,並不存在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審核暫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職工分流安置形式:職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第一種、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按照有關文件規定,改制後的企業應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其期限不得短於3年,其中,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改制後為非國有企業的,如果企業要招聘員工,也應該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改制企業最好採取競聘上崗的方式來錄用原企業的職工。第二種、內部退養。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的職工,可實行內部退養,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規定提留費用後,由改制企業或者移交當地相關機構負責管理,按規定給內退人員發放基本生活費並代繳社會保險費。第三種、協議保險。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10年的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可與改制企業簽訂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以下簡稱協保人員),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不支付,由改制企業負責管理,按規定或協議代繳保險費。協保人員在協保期間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新企業代繳社會保險費,待其達到退休條件後,辦理退休手續。第四種、自謀職業。對主動申請自謀職業的職工,採取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辦法處理。

2、職工安置的基本原則:(1)堅持依法辦事原則。要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相關政策;(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要求所有工作都應當公示,所有職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經濟待遇;(3)羣眾路線原則。要求要廣泛徵詢和充分尊重職工意見;(4)充分維護職工利益原則。(5)整體設計與分佈實施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二、法律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要根據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對象作出不同的處理。應遵循依法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調整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第一種方式、終止勞動關係。主要是針對那些勞動合同已到期或者企業與職工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又不能續簽勞動合同的職工。關於對這部分職工是否要支付生活補助費的問題。

《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函(2001)280號文件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廢止後,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在日常生活當中存在着競聘上崗,畢竟在市場上是存在着很多競爭者的,競爭激烈,必然會存在着競聘上崗失敗的現象,這個時候法律當中並沒有規定經濟補償金需要進行支付,這是勞動者個人存在的問題,但是日常的勞動工資還需要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