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款項的是什麼?
一、不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款項的是什麼?
勞動合同意定條款有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勞動紀律;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上面提到的這些就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除這些以外的款項,都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二、勞動合同包括什麼內容?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下列的內容:
1、勞動合同的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除了以上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額外對其他內容進行協商約定。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包含必備條款(用人單位的情況,勞動者的情況,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的情況等)和約定條款(試用期、競業限制),必備條款必須體現在勞動合同中,否則該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約定條款,可有可無,是由勞動雙方協商確定的。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在一個月之內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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