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很多人在退休之後還發揮餘熱的繼續參加工作,為單位為社會做貢獻,那麼對於這樣的人是否還能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呢?相信很多人都會有這方面的疑問,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吧。
一、退休人員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退休人員從理論上説已經不具備勞動能力,因此也不能成為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相關規定,“法院在處理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工爭議時,對合同的定性是勞務關係,”由此可以得出,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退休人員可以主張誤工費嗎
損害賠償案件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即受害人為退休人員的,繼續被其他單位聘用從事工作,在發生交通事故損害後,向法院主張賠償其誤工費的訴訟請求,對於退休人員繼續工作的誤工費的主張,是否應當支持呢?
在實踐中還有分歧,有人主張,受害人是退休人員的,其退休工資不會因發生事故而減少,即不存在誤工損失,不應當支持其誤工費的請求;還有人主張退休人員接受其他單位聘用並獲取收入是正當權利,當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造成外聘收入減少時,導致退休人員實際整體收入的減少,外聘收入的損失應當認定為退休人員的誤工損失。
我們認為對於退休人員的誤工損失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一般情況下,受害人是退休人員的,其退休工資不會因發生事故而減少,即不存在誤工損失。但是,在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很多退休的老前輩仍繼續發揮餘熱,被其他單位聘用繼續從事工作。退休人員接受其他單位聘用並獲取收入是正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實際收入的減少。當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造成外聘收入減少時,導致退休人員實際整體收入的減少。因此,外聘收入的損失應當認定為退休人員的誤工損失。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退休之後繼續工作的,一般是不能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了,因此此時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但此時為了保證雙方的利益,是可以簽訂勞務合同。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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