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轉籤勞動合同?
轉籤勞動合同需要先解除與當前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然後再與另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明確約定後面的單位繼承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及相關權利義務。如果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合同的方式,不便於兩個單位的人事檔案管理。而且第二家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小編將在下文為您介紹如何轉籤勞動合同的相關知識。
一、如何轉籤勞動合同
1、如果A、B公司都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話,要先解除A公司的合同,再籤B公司合同。
2、勞動合同必須有勞動者本人簽字和用人單位蓋章才有效。
3、工齡的概念太籠統,對勞動者來説比較重要的是本人工作年限、本企業工作年限、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本人工作年限是指勞動者的從業時間,與工齡相同;本企業工作年限是指勞動者在某一單位的從業時間,這與經濟補償等待遇有密切關係;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是指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這與勞動者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以及退休時間、退休費的多少有關係。
二、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就必須與其簽訂,只要沒有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2)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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