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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治療費的誤工費應該如何計算?

後續治療費的誤工費應該如何計算?

一、後續治療費的誤工費應該如何計算?

後續治療費的誤工費應該按照實際的醫療支出來進行計算,

所謂“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實踐中的大量案例證明,受害人即使已經出院,但並非出院就等於“完全治癒”,很多受害者確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長時間後進行二次手術的。同時,又因其僅一年的法定訴訟時效,受害者會處於索賠的兩難境地。

二、其他法律規定

首先,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人的賠償責任標準應如何把握。這是該類案件普遍存在且經常發生的現實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從這一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的主要功能在於補償性,使受害人儘可能恢復到受損害前的狀態,即人身損害賠償的根本目的在於彌補損害。也就是説,責任人如果盡到了賠償責任,就應予以免除繼續賠償的責任,反之就要繼續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客運公司的賠償應達到範某的身體得到完全康復。範某的後續治療是在康復期內發生的,説明他的身體並沒有得到完全的康復,況且範某的後續治療與交通事故受傷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客運公司還沒有盡到賠償責任,故應當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原告的後續治療費、護理費等費用應當由客運公司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的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這一司法解釋的含義應當這樣理解,賠償責任應本着以恢復受害人的身體健康為目的,在一個治療期間終了後,受害人後續康復恢復期內發生的必要費用仍然可以要求賠償。結合本案,範某雖然經過三次治療,但從傷情鑑定結論看,其身體仍然存在反應性癲癇等症狀,需口服藥物方能控制。這些足以説明,範某的後續治療費用由客運公司承擔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精神的。

第三,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本案中,被告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腦震盪,並遺有外傷性癲癇,構成十級傷殘,留有終身疾患,須長期服用藥物控制,這樣勢必給原告本人和其家屬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傷害和痛苦,其心靈創傷是客觀存在的。因此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適當的精神撫慰金,以撫慰心靈創傷。

身體受到傷害之後,所進行醫療費用的支出,往往並不是一次性就能夠支付完畢的,畢竟很多的手術都需要進行二次,這個時候要求對方賠償的話,可能會面臨着一個訴訟時效的艱難處境,但二次治療費用是可以要求支付的,並且計算標準按照實際支出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