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未籤勞動合同主動辭職?
眾所周知,勞動者在被公司錄用後,根據法律,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些私人企業或者民營企業在招工時,因缺乏法律意識,未能簽署勞動合同,這對僱傭方和被僱傭方的權益都產生了威脅。簽署勞動合同,要本着公平自願,條理清晰的原則。可是,在這種情況下,僱傭方未與被僱傭方簽署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那雙方的利益會受到侵害嗎?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未籤勞動合同主動辭職呢?下面來看一下小編的看法。
一、勞動合同的作用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範有效勞動關係的重要載體。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動合同。
三、如何看待未籤勞動合同主動辭職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無論是企業還是勞動者,都要提高法律意識和保護自己的意識,勞動者也不要冒然就未籤勞動合同主動辭職,不能等到意外發生才追悔莫及,勞動法是為保護企業和勞動者共同權益而制定的相關法律條文,我們應該尊重法律,按法律辦事,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如果還有疑問,可以通過365律師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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