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的條件是什麼,如何終止合同?
在簽訂好合同之後,因為某些因素的影響導致既定的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極有可能發生的現象。在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時候,必然需要考慮如何去解除該項合同。本站在本文中主要介紹不履行合同的條件及滿足條件後如何解除合同。
一、不履行合同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對此有以下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如何解除合同
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裏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如:特定的標的已經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生戰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
②一旦對方提供了適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小編在上文為您解答了不履行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時候,如果沒有掌握相關證據時,切記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經掌握相關證據暫時中止合同後,也應立即通知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適當擔保,沒有擔保才能解除合同。瞭解相關規定,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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