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一、哺乳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不合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二、辭退哺乳期女工如何賠償?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勞動者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不能隨意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尤其是不能與孕產假和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違法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被侵害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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