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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在職工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一、單位在職工哺乳期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在職工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

員工處於哺乳期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要注意方式,員工本人辭職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有違 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其他情況單位是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否則單位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此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二、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是怎樣的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應該説哺乳期間的女職工,受到了國家、法律更多的保護。明確了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從事一些禁忌範圍的工作,除此之外,單位也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與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否則單位構成違法解除,要對女職工做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