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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做了銷售,銷售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

去做了銷售,銷售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

在我們的生活中人們都想要有一個金飯碗來保障以後的生活,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如願,一般想要輕鬆一點的就是辦公室的文員,但想要有高工資的一般都是在外面跑業務拿提成的人工資要高些,那去做了銷售,銷售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去做了銷售,銷售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

如果銷售業績提成達不到最低工資,公司違法了勞動法。

工資裏面有一個無責任底薪,所謂無責任底薪,是指員工即使沒能完成用人單位所下達的任務指標也可以拿到該單位所規定的最低薪水,所謂責任底薪就是你必須得完成單位所規定的任務,如果一點沒完成就沒有薪水,因此我們在 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時要提防公司提出的責任底薪,用人單位常常拿責任底薪這種模糊的概念來騙勞動者白白地為他們工作。

勞動法明文規定了法定的最低勞動報酬,即各省、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提成協議,不得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度要求。

商定底薪條款務必注意,對於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不論其是否完成了額定銷售量,其底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無底薪提成制和“未能完成額定銷售量的業務員,當月不計發工資”的約定,因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而違法。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做銷售的時候一定要和老闆在合同裏面説清楚,底薪是多少,提成是多少,一定要寫清楚,以免到時候吃虧和上當,因此,去做了銷售,銷售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算?也要看你當時籤的是多少,這都是不一定的,如果發生提在不算清楚的,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