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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的銷售數額怎麼認定?

一、銷售假藥罪的銷售數額怎麼認定?

銷售假藥罪的銷售數額怎麼認定?

銷售假藥罪的銷售數額即為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假藥後實際已經獲得、以及應該獲得尚未獲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貸值金額達到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內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二、銷售假藥罪的一般處罰規定

1、《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監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參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參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四條經省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以鑑定,食品中含有右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後,致人死亡、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第五條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致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一個以上重傷、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致人死亡、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者或者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衞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註冊產品標準可視為“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

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查處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放縱生產、銷售鎇藥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

(2)放縱依法可能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

(3)對三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4)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為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法院在審理假藥的銷售案件時,具體量刑之前,就需要確定假藥的銷售收入、實施假藥銷售行為之後是否實際導致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益受損、受到損害的程度等的相關事項,之後再依照《刑法》等法律的規定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