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的勞動合同規定了什麼?
一、銷售人員的勞動合同規定了什麼?
銷售人員的勞動合同和其他員工的合同基本沒有區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是以合同方式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的權利義務受勞動合同和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約束。待遇與其他員工是一樣的。
1、依據用工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相應的勞動合同就是全日制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所有境內的用人單位都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合同的內容可以確定是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不存在所謂的正式勞動合同和非正式勞動合同的説明。
3、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全日制勞動合同和兼職的小時工都屬於勞動合同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二、銷售人員的崗位責任有哪些
1. 基於競爭對手優劣勢,瞭解公司情況與市場情況。
2. 服從公司的整體利益,對公司品牌的發展以及在當地市場的銷售業績負責。
3. 從自身做起,擁有先公後私的良好職業作風,對團隊的成長與良性運作負責。
4. 服從公司的營銷策略與行政制度,不搞特殊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綜上所述,銷售人員的勞動合同規定包括勞動合同、員工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只不過銷售人員的勞動合同可能比普通崗位的勞動合同複雜一些,要明確薪資發放條件,提成方式等。不同行業和公司都有所不同,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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