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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能提前解除嗎?

勞動合同能提前解除嗎?

針對勞動合同能提前解除嗎這個問題,我覺得多數人都要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一種以勞動為基礎的特殊合同關係,因為簽訂雙方具有不平等性,所以一般來説要在勞動合同續約期滿前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通知的,而且對於勞動者傾斜性保護,關於提前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的要求更嚴一些。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也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例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的權利,且該解除無須任何的理由,但須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對於試用期滿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是可以提前解除的,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天左右通知給予正當理由並且給予補償,而對勞動者而言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各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千萬不要籤成勞務合同,因為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是有很大區別的,對於勞動者的保護力度也是不同的。

標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