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女人懷胎十月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現在國家針對於婦女的生育政策也是尤為的照顧,不僅給予了生育險,還可以帶薪休產假,可以説是很好的優待了,但是有的用人單位覺得這樣會給企業帶來損失,就在懷孕期間辭退了女員工,那麼到底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一、到底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與三期婦女的.以下的情形除外:
《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國家對特殊員工的特殊保護。只有兩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一個是員工本人提出,或者説跟員工本人協商一致。第二種情況下,員工本人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是違法犯罪的過錯情況,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受法律特殊保護的。
懷孕員工處於一種特殊期,國家對於這樣的情況給予了特殊的保護。但是這種特殊保護並不是絕對的,在懷孕員工有重大違紀或者違法犯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解除與之的勞動關係。這一點尤其需要勞動者們注意。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所以從上所述,針對於懷孕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問題,答案是不可以,因為在女員工懷孕期間,國家已經是特別優待了,而且法律也規定如果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時不可以辭退女員工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除非女員工自己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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