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懷孕期間是否允許解除勞動合同?

一、懷孕期間是否允許解除勞動合同

懷孕期間是否允許解除勞動合同?

不允許。對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作了更加嚴格的特殊保護,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即使女職工存在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重新調整工作仍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無法協議一致、經濟性裁員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只要她處於“三期”內,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就屬於違法解除。

但是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並非萬能的。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並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説,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二、解僱懷孕期職工的法律後果

如果懷孕女職工權衡利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懷孕女職工不想或者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但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賠償金。關於賠償金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懷孕期間的女職工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解僱的,但是如果屬於上述五種情況之一的還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不屬於的,單位依舊違法解僱女性職工的,需要向女職工支付兩倍的離職補償金。如果不支付的話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標籤:勞動合同 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