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沒通過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一、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沒通過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沒通過的,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續簽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嗎?
續簽勞動合同不可以約定試用期,根據規定,以下六種情形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之,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制度,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應該跟勞動者續簽,即使勞動合同到期會造成勞動合同的終止,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由直接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過,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主動決定不續簽的,也不需要向公司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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