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風險金可以收取嗎?
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職工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當前,一些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者“風險金”,這一做法違反國家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同樣,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職工本人。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在招收、錄用職工時,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他們的集資、風險基金、抵押金、保證金、報名、培訓、體檢等任何費用。依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允許向僱傭職員收取任何的費用的,這不僅僅只是國家的相關規定,我們也可以以此作為標準,衡量企業是否正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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