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加班工資嗎?
一、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加班工資嗎?
1、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加班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加班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且加班有專門的加班費來補償。所以,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不應包括加班費。
3、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因不續簽所支付的補償金中根本就不包含加班費,因為在勞動關係中只要涉及到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都應該按照員工平時正常工資所得進行計算,類似於加班費或者年底獎金等這些,這都不能正常的反映員工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不支付補償金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於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勞動仲裁的範圍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規定為: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員工在工作中可以獲得加班費的次數都是有限的,因為公司在安排員工加班並支付加班費的整個過程中,都會合理的計算成本投入和產出的,假如在合同快到期的前一個月正好發了一大筆加班費的話,計算平均工資所得的時候不會把這筆加班費也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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