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基本工資還是獎金?
我們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期滿以後,若雙方仍願意繼續保持這種勞動關係,這個時候勞動雙方是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但現實生活中,出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否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呢?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基本工資還是獎金?本站小編在下文為您解答。
一、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要對勞動者進行相應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就應有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
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應該以何種方式對勞動者進行賠償,賠償基本工資還是獎金?
1、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年限從入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2、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續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勞動條件而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對於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來説,就可以通過徵求勞動者意見的方式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變成勞動者的單方意思表示。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賠償基本工資還是獎金的相關問題為您做出的解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以後都有重新選擇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繼續存在着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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