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一年一簽,工作年限累計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注意事項有哪些?
為了避免企業面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未及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而與員工自動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窘境,建議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積極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這樣,既可以保證工作順利交接或延續,維持企業的正常運轉,同時如果企業願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可就待遇、職位變動等相關問題充分協商。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不與勞動者續訂的情況下,首先,企業需要在員工離職時為其出具離職證明,內容應當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日期、勞動合同終止的原因、勞動者在企業工作的年限等。其次,企業需要在勞動合同終止後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轉移手續。再次,依法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企業需要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時向其支付。最後需要注意,對於全部勞動合同解除手續,企業都應至少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如果企業願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最晚在員工原勞動合同屆滿後的一個月內與員工進行續簽。如果企業超過一個月未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則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企業應當自超過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續訂的,自一年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視為企業與員工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面的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就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經濟補償,作為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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