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上班合同到期未續簽應該怎麼辦?
一、在單位上班合同到期未續簽應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只能是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你就按正常的離職手續辦理就可以了。每家公司的辦理方式都不太一樣,你可以向你公司的人力資源部去諮詢。
按新的《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公司應支付你N個月的補償金,其中N為你在公司服務的年限,半年以下的按0.5個月算,半年以上的按1個月算。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至少提前3天),那公司就還應支付1個月的工資代通知期。
你的情況是和派遣公司籤的話,這樣的情況又不一樣,要看你和最後一家派遣公司籤合同的時間長短。當然,你可以要求公司將你之前在公司的服務年限視同為同一公司的服務年限,不過這要看你之前換中介公司時,公司有沒有向你們承諾過這些內容。
二、相關知識
、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1、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2、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3、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合同到期之後,沒有進行續簽的員工可以申請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員工自己一方拒絕續簽的,用人單位是不會像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有是用人單位不願意進行續簽,或者是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員工拒絕續簽的,用人單位才會對員工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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