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因此這其中就有可能包括未成年人。在定罪的時候,需要充分認定尋釁滋事罪的構成條件,那麼未成年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未成年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罪與非罪
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考察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二)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二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三)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2、犯罪客體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樣。
關於未成年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條件其實與一般人構成此罪的條件是一樣的,只有先滿足了相應的構成條件規定,然後又符合法律對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的規定,那麼才能依法進行處罰。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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