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一、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在我國,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範圍
夫妻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者離婚判決生效之日止。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屬於共同所有的五種情況: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協議離婚中夫妻怎樣分割共同財產,其實由當事人協商之後確定,法律方面並不會做出干涉。所以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淨身出户的情況。但要是在訴訟離婚中,法官對共同財產做出判決,就會遵循上述的原則。這個時候就會適當的照顧無過錯方,對過錯方少分一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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