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續簽在上班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是保障雙方權益以及規定雙方義務的法律憑證。我們簽署勞動合同時,都會有固定期限。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都會到期,因此很多人面臨着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問題。那麼合同到期未續簽在上班有什麼補償嗎?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1、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2、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3、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針對合同到期未續簽在上班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如果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那麼需要為勞動者每月提供雙倍工資進行補償,以確保勞動者的權益。如果您本身遇到此種情況,可以依據法律進行維權。
-
私了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效
律師解析:1、寫明賠償金額。2、寫明損失賠償包括的內容,如: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等。3、寫明費用支付時間。4、寫明此次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支付費用後,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主張任何權利。5、寫明: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願的情形下籤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
-
拒絕要約後要約是否會失效
律師解答:不會。律師解析:拒絕要約後要約並不會當然就失效,而是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後,要約才會失效。如果拒絕要約通知送達要約人前,受要約人撤銷拒絕通知的,要約是不會失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約被拒絕、要約被依法撤銷、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等...
-
合同上沒有蓋公章並沒有法人簽字有效嗎?
律師解答:無效。律師解析:1、合同未經用人單位簽字或者蓋章無效。2、單位只簽字不蓋章或者只蓋章不簽字的,只要這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執行的是職務行為,也就是他是代表單位籤的字或蓋章單位章,而不是以他自己名義為自己的事情訂立的合同,那麼這個合同就是對單位生效的...
-
合同沒蓋騎縫章怎麼判定呢
律師解析:騎縫章是在合同內容為多頁時,為了防止合同中的頁面被替換,而加蓋的。但並不是必須合同中必須加蓋的,因此,合同沒有蓋騎縫章不影響合同效力。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是有效的:(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