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保險的規定包括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勞動保險主要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勞動保險金是指施工企業為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建立社會保障的專項費用。這是一種專項費用,使用範圍包括:按規定支付離退休職工和下崗職工的各項補貼,含提取離退休職工的的各項費用;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還包括企業按規定為職工交納給社會統籌部門的職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費、待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職工培訓等,以及按規定應在勞保費用中開支的其它費用。
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勞動保險金時,須每日增交滯納金,其數額為未繳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繳納,對於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或合作社經營的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通知當地國家銀行從其經費中扣繳;對於私營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對該企業資方追究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其繳納保險,並且這個條款要寫入到勞動合同中。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關於保險的規定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履行繳納保險的義務,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向用人單位提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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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工資的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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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版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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