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包括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公司裁員不願意賠償怎麼辦
公司裁員而不願意賠償的,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維護自己利益。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用人單位因為公司盈利不好,需要裁員,是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的。有一部分人是不可以裁的,比如哺乳期、懷孕期的婦女,或者是生變期間的員工,都是不可以裁員的。當然了,如果是員工自動離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的。
隨着公司發展,有些企業需要擴招人員,有些企業需要裁剪人員,不管哪一種都是正常的現象。不過企業要裁員,需要提前告知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告知,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作為經濟補償,另外還要支付員工經濟賠償金,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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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名稱變了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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