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下勞動者如何要工資
一、法治社會下勞動者如何要工資?
1、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給予幫助,或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縣(包括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都設有勞動保障局,下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履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該《條例》第十條第二、第三款分別是: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第十一條第六款是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不必費力尋找用人單位負責人,因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一般都能找到他們,並幫助農民工討回工資。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被告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農民工索要工資要具有法律依據,換句話説,農民工必須蒐集在該公司或工地幹活的證據、公司或工地沒有發工資的證據等。如果沒有證據則很可能面臨敗訴的法律後果,有了充足的證據,當事人的主張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外,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請電視台等媒體給予幫助。
目前很多電視台都設有熱線幫助羣眾解決生活困難問題及幫助羣眾調解各種糾紛。農民工討要工資也可以撥打電視台熱線電話,很多電視台都會給予幫助,效果也不錯。
二、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此處的“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針對“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在公司可以明目張膽的不給自己發工資的情況下,有些職工本人反而還礙於情面不好意思去索要,事實上,如果自己三番五次的和公司討要工資無果,不應該直接放棄,首先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去投訴的話,勞動保障部門如果是不管不理的態度,這是工作人員的失責,但是,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能夠維權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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