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什麼是無故違約?
一、勞動合同什麼是無故違約?
無故違約暨違約的理由不充分或不成立。勞動合同違約,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違約一般表現為:
①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③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④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⑤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⑥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⑦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
勞動者違約的一般表現:
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
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即勞動合同的違約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一般來講,市場經濟國家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兩種。刑事責任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對方可以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或法院起訴,由法庭和法院對違約者給予刑事處罰。經濟責任則是指對違約者的強制性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獎金等。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於用人單位而言,需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勞動者來説,在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應認真仔細閲讀合同規定的條款,簽訂後應認真履約,不無故解除合同。同時應瞭解合同中規定的個人享有的權利,做到不吃虧,不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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