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內正常辭職算違約嗎
一、勞動合同期內正常辭職算違約嗎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是可以辭職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是有違約金,這個得看是不是和用人單位有約定服務期或者是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服務期,就是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起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就是説雙方協商後,如果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支付給公司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就是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這個約定的可以支付單位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個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員工辭職不能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進行培訓,也會補償用人單位的相應損失。相關職工應積極轉移相關社會保險。再次找到用人單位後,新用人單位需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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