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和社保用人單位負什麼責任?
勞動合同,我們都知道的,就是我們在找工作的時候,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之所以叫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的義務就是幫助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支付報酬,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那麼沒有勞動合同和社保用人單位應該負什麼責任?
一、沒有勞動合同和社保用人單位應該負什麼責任?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等。如果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產生糾紛,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勞動合同因缺少法定必備條款,是一份不完備的勞動合同,但已經具備的條款是成立且生效的;該書面勞動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缺少的必備條款可以協商補充,
也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應僅指勞動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並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並不能認定為無效
沒有勞動合同和社保的用人單位是違規的,我國的勞動法中明確的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並且應聘一個員工,雙方是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的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的生效而生效終結而終結,所以用人單位的這行為是違規的要受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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