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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買社保負有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沒有足額繳納、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2)承擔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3)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4)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5)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他損失。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工資損失等。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的該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對此所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如因該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買社保負有什麼法律責任